晃政發〔2019〕5號
新晃侗族自治縣人民政府
關于印發《新晃侗族自治縣城西新區集體土地
與房屋征收補償安置辦法》的通知
各鄉鎮人民政府,縣直各單位:
《新晃侗族自治縣城西新區集體土地與房屋征收補償安置辦法》已經第十七屆縣人民政府第31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新晃侗族自治縣人民政府
新晃侗族自治縣城西新區集體土地與房屋
征收補償安置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搞好新晃侗族自治縣城西新區建設,依法保障和維護被征收人的合法利益,確保集體土地與房屋征收補償安置工作的順利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湖南省人民政府關于調整湖南省征地補償標準的通知》(湘政發〔2018〕5號)、《懷化市人民政府關于調整懷化市征地補償標準的通知》(懷政發〔2018〕6號)、《懷化市集體土地與房屋征收補償安置辦法》(懷政發〔2016〕9號)等法律法規和其它相關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縣城西新區范圍內因征收集體土地與房屋及附屬設施需要補償和安置的,適用本辦法。城西新區范圍由縣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界定。
實施征收工作前,涉及社會穩定的,應依法做好社會穩定風險評估。
國家、省、市對公路、鐵路、水利、水電等基礎設施工程涉及土地與房屋征收補償安置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被征收人,是指在征地中被征收土地的集體經濟組織和房屋及其附屬設施的所有權人。
本辦法所指的征收安置部門,是指縣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及其委托的征收實施單位。
第二章 工作職責及程序
第四條 縣發改、環保、住建、財政、審計等部門應按照各自職責協助縣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做好土地與房屋征收補償安置工作。
第五條 晃州鎮人民政府及村(居)委員會負責被安置戶資格確認、人員登記、名單公示及維護穩定等前期管理工作。
第六條 在縣人民政府將征地方案依法報省人民政府審批前,縣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發布擬征地公告,并以擬征地告知書的形式送達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
擬征地告知后,征收安置部門應當組織對擬征地的權屬、地類、用途、位置、面積、范圍及農民住宅、其他建(構)筑物等地上附著物和青苗進行現狀調查。現狀調查結果應當經擬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確認。
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拒不確認的,征收安置部門可以采取照相、攝影等方式取證,并將取證結果予以公證,作為實施征收補償安置的依據。
第七條 自《擬征地公告》發布或《擬征地告知書》送達后,擬征地范圍一年內不得進行下列行為:
(一)新批宅基地或其他集體建設用地;
(二)審批或延續登記改變土地、房屋性質和用途;
(三)新建、改建、擴建房屋或其他建(構)筑物,辦理房屋或土地流轉,核發房屋或土地權屬證書;
(四)突擊進行室內室外裝修(飾)等;
(五)辦理“農家樂”、生態農業、畜牧水產養殖等手續;
(六)以擬征收房屋為經營場所辦理工商、稅務或其他注冊登記手續;
(七)辦理戶口遷入和分戶(立戶)、子女收養等涉及戶籍、人口變動的手續(因出生、婚嫁和軍人轉業退伍等確需辦理戶口遷入且符合戶籍管理規定的除外);
(八)搶栽搶種花卉、苗木、中藥材或超正常密度補植及葬墳、修墳等;
(九)辦理林地林木流轉及核發林地權屬證書;
(十)其他不當增加補償費用的行為。
當事人自行實施上述行為或者有關單位、個人違反前款規定擅自辦理手續的,均不得作為補償安置的依據。
第八條 征收方案經依法批準后,由縣人民政府依法進行公告。縣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根據經批準的征收方案,會同有關部門擬定征收補償安置方案,并在被征地所在地的鄉鎮(街道)、村、村民小組醒目位置公告并聽取意見,同時告知被征收人聽證及其他權利和義務。公告期不得少于10天。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或者其他權利人對征收補償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見或者要求舉行聽證會的,應當在征收補償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縣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視為放棄聽證。
被征收人應當在公告規定的期限內,持集體土地使用證或其他合法有效證件到公告指定的部門辦理補償登記。縣征收安置部門應當組織征收工作人員到現場調查核實。被征收人逾期未辦理補償登記的,縣征收安置部門可將調查結果作為征收安置補償的依據。
第九條 土地與房屋征收補償安置方案報縣人民政府批準后,縣征收安置部門組織實施。征收安置補償等各項費用應當在征收補償安置方案批準后三個月內足額支付到位。拒不領取征收補償安置費用的,由征收安置部門以被征收單位或個人的名義將其征收補償安置費用予以專戶儲存。
征收補償安置費足額支付到位后,被征收人應當在征收補償安置方案規定的期限內拆遷騰地。拒不騰地的,由縣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責令限期騰地;逾期不執行的,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三章 土地征收補償及安置
第十條 征收集體土地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征收補償安置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和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征地補償標準按照《湖南省人民政府關于調整湖南省征地補償標準的通知》(湘政發〔2018〕5號)和《懷化市人民政府關于調整懷化市征地補償標準的通知》(懷政發〔2018〕6號)及我縣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 征收土地范圍內的墳墓需要遷移的,按照《懷化市集體土地與房屋征收補償安置辦法》(懷政發〔2016〕9號)規定的標準予以補償。
發布遷墳公告后,逾期未登記的,按無主墳處理;逾期未遷移的,縣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會同晃州鎮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依法處理。
第十二條 土地補償費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征收土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相關規定處理,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歸地上附著物及青苗的所有權人所有。
第四章 房屋及其它建(構)物的征收補償和安置
第十三條 住宅房屋、房屋裝飾(修)、其他生產生活設施和地上建(構)筑物及附著物的征收補償,以選定的具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根據被征收房屋及裝修裝飾的實際情況最終確定的評估價值為準進行補償。
第十四條 被征收房屋及裝修的評估
(一)評估機構的選擇:依據有關規定被征收房屋評估機構由被征收人協商選定。50%以上被征收人對其中一家評估機構無異議的,視為多數確定;沒有得到50%以上被征收人認可的,則由征收安置部門在有評估意向并符合條件的評估機構中,抽簽確定。
(二)被征收人應如實向評估機構提供估價所需資料,協助評估機構進行實地查勘。如被征收人拒絕實際查勘,可參照同類房屋進行評估。
(三)被征收人對評估確定的被征收房屋價值有異議的,按相關程序進行復核、鑒定。
(四)因被征收人拒不配合導致被征收房屋價值無法計算的,按照相關規定處理。
第十五條 征收未超過批準使用期限的臨時建(構)筑物,按照本辦法標準補償;超過批準使用期限的臨時建(構)筑物和廢棄設施不予補償,由臨時建(構)筑物和廢棄設施的業主在征收補償安置方案規定的期限內自行拆除。
第十六條 架設管網、高壓電桿占地需要征收房屋及其他地上附著物的,按本辦法規定的標準給予補償。
需要遷移電力、通訊、給排水、燃氣等設施的,按工程造價經審計后進行補償。征收土地前已廢棄未用的不予補償。
被征收范圍內有需要保護的測量標志、文物古跡的,征收安置部門應與其主管部門聯系,按規定處理。
征收有合法批準用地手續的預制場、磚廠、沙場等,按照相關規定給予補償。
第十七條 征收農村村民合法住房采用貨幣安置、統規自建安置兩種方式。具體安置方式由征收補償安置方案確定。
(一)貨幣安置是指征收安置部門以被征收合法住房(不含非住宅類)的評估價值為基準進行補償,然后獎勵合法住房面積10%的價值部分,對被征收人給予安置。
(二)統規自建安置是指征收安置部門對所有集中安置戶按照統一規劃、統一標準、統一管理、集中安置、自行建設的原則(鼓勵多戶聯建、委托代建)進行安置。在集中安置區內,每宗安置地非臨街的規劃面積不超過120㎡,臨街安置地的規劃面積不超過96㎡,一房多戶新安置地面積之和不得超過原有住房用地面積的2倍。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據具有相應資質的評估機構評估確定的價值進行貨幣補償,不予安置:
(一)征收集體土地上企業的合法建(構)筑物;
(二)征收集體土地上的企業生產用房,涉及到生產設備需要搬遷的,補償拆卸、搬運、安裝費用,不能搬遷的生產、生活設施,按原結構和工程量以及規定的標準補償;
(三)因征收造成集體土地上的企業停產、停業的,根據企業上年度的經營狀況和稅收利潤情況,補償停產、停業直接損失,最高不超過12個月。在《擬征地公告》發布前已停產、停業的,不予補償停產、停業損失;
(四)征收學校、寺廟、祠堂、村委會和村民小組集體房屋的;
(五)征收城鎮居民在農村的合法房屋;
(六)征收農村村民非住宅房屋的;
(七)其他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應予補償不予安置的情形。
第十九條 搬家補助費按常住人口計算。3人以內(含3人)的,一次性補助700元;3人以上的,每增加l人增加補助費l50元。選擇統規自建的,搬家補助費支付兩次。過渡期間安置補助費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計算,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為l
第二十條 自《擬征地公告》公布之日起,被征收房屋存在租賃關系的,租賃雙方應及時向征收安置部門申報,并由租賃雙方自行解除租賃關系,妥善處理租賃事宜;被征收房屋設有抵押的,被征收人與抵押權人應及時向征收安置部門申報,并妥善解除抵押問題;存在產權糾紛的,由當事人雙方依法解決,相關補償費用依法予以提存。
第五章 安置地分配及安置區建設
第二十一條 安置區規劃必須符合新晃侗族自治縣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新晃侗族自治縣城鄉規劃、縣城總體規劃及新晃侗族自治縣城區村民安置點規劃,房屋建設必須符合城市控制性詳細規劃。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規劃用途,調整規劃指標。確需變更的,應依法按程序報批。
第二十二條 安置地的取得及建設要求。
(一)資格審查。縣征收安置部門會同被征地的村(居)民委員會、晃州鎮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對被安置戶進行資格審查,并對符合安置條件的對象名單進行公示(公示三榜,每榜公示五天)。
(二)分配方式。按照房屋拆遷騰房的先后順序,采取先騰先選的方式,分期分批抽簽確定每戶安置地。
(三)已經取得的安置地,原則上不能更改和互換,如確需進行安置地互換的,必須是在互換雙方自愿(以文字為依據)的前提下,經征收安置部門同意并辦理好相關手續后,方可進行互換。
(四)征收安置部門應當根據規劃設計,要求每棟安置房必須實行統一標高、統一樓層、統一格調、統一外墻顏色等要求;對不按安置區建設管理要求施工的,征收安置部門有權責令其停工、返工,造成的損失由安置戶自行負責。
(五)房屋建成后經征收安置部門驗收合格的,兌現執行規劃獎;驗收不合格的,取消執行規劃獎。
(六)為了確保安置區建設的順利進行,在安置區內取得安置地建房的安置戶,從安置地交付之日起,一年內未動工的,執行規劃獎減半獎勵;三年內未建成的,取消執行規劃獎。
(七)安置房建設有關審批手續(如:用地審批、規劃審批、房屋建設、房屋驗收、房屋產權辦證等),由晃州鎮人民政府協助征收安置部門辦理,稅、費由征收安置部門承擔,三年內未建成的和不按規劃修建的,費用自理。安置用地的規劃設計、土地平整、通水、通電、道路以及房屋基礎超深部分(即基礎超過
第六章 搬遷獎勵及優惠政策
第二十三條 簽訂《房屋征收補償安置協議》,并在規定時間內完成搬遷騰地的,經縣征收安置部門驗收認可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分別給予獎勵:
(一)支持征拆獎:主動配合工作,積極簽訂《土地與房屋征收補償安置協議書》,并在約定期限內搬遷騰房的,經驗收合格后,屬于貨幣安置的,按被征收合法住宅房屋面積給予300元/㎡的支持征拆獎勵;屬于集中安置(統規自建)的,按被征收合法住宅房屋面積給予100元/㎡的支持征拆獎勵。
(二)執行規劃獎:符合安置條件在安置區內建房的安置戶,按照規劃設計要求進行建設,房屋建成后經驗收合格的,按被征收合法住宅房屋面積給予200元/㎡的執行規劃獎勵。
(三)計劃生育獎:農村獨生子女戶或兩女結扎戶(憑縣計劃生育部門證明)在規定時間內完成搬遷騰房的,經驗收認可后,給予30000元特別獎勵。
(四)對孤寡老人、五保戶等單獨立戶且愿意采取公共租賃住房或民政集中供養的,以及殘疾特困戶(家庭有四級以上殘疾的持證人員)按民政、移民、扶貧等相關規定給予不超過10000元的一次性生活困難救助金的政策支持。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四條 負責集體土地與房屋征收補償安置管理實施工作的人員違反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未經批準擅自擴大或縮小補償范圍,提高或降低補償標準,截留或挪用補償費的,對責任人員依法給予政務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 被征收人弄虛作假、偽造、涂改被征收土地、房屋有效權屬證明文件的,偽造相關資料騙取有關費用的,由相關職能部門依照法律法規進行處理。
采取暴力、威脅等方法阻礙征地拆遷安置工作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進行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由縣人民政府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縣人民政府出臺的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按本辦法執行。本辦法實施過程中,國家、省、市出臺新的相關規定的,按國家、省、市出臺的新規定執行。
附件:1.新晃縣城西新區集體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標準說明
2.新晃縣城西新區集體土地上墳墓及附屬設施征收補償標準
3.房屋裝修(飾)補償項目
4.新晃縣城西新區集體土地上生產生活設施及地上構筑物補償標準
5.征收范圍內水田、旱地、專業菜地、專業魚池(塘)的青苗補償標準
6.征收范圍內成片用材林、果樹、經濟林的青苗補償標準
7.征收范圍內零星樹木、竹類、果樹、經濟林、苗木、花卉的青苗補償標準